成都市检察院公布2017年度“成都检察机关典型案件”,这12件典型案件既涉及金融证券、信息安全等经济领域,也涉及生态环保、公共安全、依法治理等社会领域,还涉及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精准扶贫等与百姓权益息息相关的民生领域。
2016年1月25日,新津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胡位秀、郑绍明各有期徒刑10个月;胡位修、郭为群有期徒刑6个月。
2015年8月,王某俊在胡位秀经营的食品店用餐后,当天参加入伍军检尿检呈阳性。王某俊本人无吸毒史,因尿检不合格被取消入伍资格,对王某俊造成很大影响,随即报案。[详细]
新津县人民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创新“内联外合”“工作站”“1+4+N”等工作方法和模式,切实提升办案质效,给出解决“两法衔接”工作难题的答案,为今后办理类案积累了宝贵经验。该案不仅打击了不法食品经营者,震慑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且顺藤摸瓜惩治不法食品原料供应商,拔除流通环节的毒瘤,规范了食品调味品市场经营秩序;延伸检察办案职能,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构建以预防为导向的屏障,营造了推进全民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该案是检察机关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期盼的代表性案件,新津县人民检察院坚决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仅净化了食品市场,让广大老百姓“吃得放心”,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感;而且有助于广大民众知晓刑法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认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手段和形式,认清其危害性,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惩治和预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
2017年6月,王某芬、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王某芬依法撤回监督申请。后王某芬收到该公司支付工伤赔款5万元,并于2017年7月26日撤回监督申请。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经分析认为,本案采用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要比提起抗诉在办案效果上更好,既有助于弥合双方分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够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既判力和审判权威。[详细]
该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代表性案件。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多元化解,以柔性的调解手段成功平和化解了民事矛盾纠纷,既保护当事双方合法权益,又维护法院审判权威;既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又促进修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反映了检察官的司法智慧和办案水平,展示了成都检察的法律监督成效。
本案系普通劳动者在遭遇交通事故后面临维权难题的代表性案件。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作为,通过深入分析案情,帮助当事人权衡利弊,果断采取了调解方式。
2016年10月,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程淼林等四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依法提起公诉。2016年11月,四人获刑。
2015年11月以来,程淼林、晏林强利用网络非法购买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并通过网络传输给张莎,让其帮助二人筛查可用账户,在对账户进行解绑后,多次合伙刘虎威盗窃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详细]
该案系全市首例涉支付宝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该案的成功办理,对切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与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链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普及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关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范意识;有利于督促拥有公民大数据的相关单位和企业,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现象逐渐增多,相关灰色产业链初现雏形,并严重威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财产安全与社会管理秩序。本案涉及利用网络非法购买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几万条,给个人信息与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侵害,案件本身非常典型。检察机关认真办理此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2017年5月,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滔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7月,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张涛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张涛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2016年3月,宁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事建筑土石方运送,俗称“渣土车”)运送建筑垃圾和渣土过程中,数次由相对方向辅道逆向行驶,与袁某正常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袁某死亡……[详细]
该案系成都首例渣土车挂靠企业不按照部门规章进行管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企业负责人提起公诉的案件,是检察机关有效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具体体现。该案的成功办理,给运输企业敲响了警钟,督促其切实坚守安全生产底线、履行对挂靠车辆的监管责任,对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本案的处理对运输企业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有助于落实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本案事实认定与因果关系论证的法理十分清晰,区分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运输企业未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与事故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关系。
2017年7月,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督促程序,向青白江区环保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尽快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督促其修复被污染环境。
2016年6月,成都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排货车将约600吨污泥倾倒至青白江区杨梅基地。此后,青白江区清泉镇花园村20余亩果林遭到损害、500余公斤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详细]
该案是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四川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为全省检察机关推开公益诉讼工作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该案的成功办理,推动出台了全省首个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方政府文件,提升了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职能知晓度和社会认同度,营造了各方共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
本案的最大价值在于,检察机关创新了监督环境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其标杆意义不言而喻,并对类似案件处理发挥了较好的示范效应。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在本案的处理中还对环境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工作模式与处理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钟某坤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给予19000元的司法救助。为有效解决钟某坤家庭的贫困,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主动联系该市工商联、民政局、人社局等部门对钟某坤开展多元化社会救助。
2014年4月,钟某坤驾驶摩托车与一辆未知驾驶员信息和车辆信息的车相撞,致钟某坤脑干梗塞,瘫痪在床,伤残等级为肢体壹级,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逸。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干警在巡访中了解该情况,提出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建议。[详细]
该案系全市首例运用“国家司法救助+社会化救助”衔接机制救助民事侵权被害人案件。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强化个案到类案的经验总结,率先将民事侵权案件纳入救助范围,构筑了“国家司法救助+社会化救助”的多元共助工作模式,为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精准扶贫和脱贫攻坚工作提供了借鉴样板。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从办理案件入手,整合各方力量,推动多元共治,将“国家司法救助和社会化救助”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为被救助人提供多方面帮助,以加强检察环节矛盾化解入手,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充分体现了检察智慧和检察担当。
2016年4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姜为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罪依法提起公诉。2016年1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姜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姜为系成都某甲化工材料公司实际控制人,2010年4月出任成都某乙化工材料公司总经理,间接持有该公司约15%股份。2014年11月至12月,姜为让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巨额购销合同,以预付款名义向某甲公司转账……[详细]
该案系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侦查监督职能,坚持精细化审查模式,成功引导公安机关调整取证方向,破获的全国首例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定罪的新类型案件。本案所涉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明确同类案件处理、同类犯罪的处罚具有指导意义,展示了检察机关依法打击金融犯罪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该案的成功办理,保护了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惩处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市场安全中的独特作用。
本案的成功办理凸显了检察机关精确打击各类重特大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本案还被评选为“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首批部署查处的案件之一和2016年度证监稽查20大典型违法案例之一,受到了业界广泛认可。
2014年12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陈勇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4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陈勇等人十八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9年以来,陈勇伙同华茂泽等人利用二手房分户销售不需要预售许可证和备案登记等房产监管漏洞,采用分户销售、约定投资回报等方式,以销售太阳花酒店、茵丽酒店、珀丽酒店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近1.9亿元。[详细]
该案在近年来高发的“非吸”类案件中具有代表性。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在罪名认定、漏罪漏犯追诉等方面开拓性工作,为类案办理提供了借鉴和示范。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强化追赃挽损工作,最大限度挽回被害群众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服务大局,工作严谨细致,补充大量证据材料,为将该案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在办好案件的同时,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还注重挽回损失,通过发函、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挽回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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